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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种子法律法规维护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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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2.3 案例3 2014年攀枝花市种子经营户从辽宁调回于氏9号大豆种子作早春外销品种,种植14hm2。该品种种植后由于果荚大多数只有两粒外销商贩不收购,导致
1.2.3 案例3 2014年攀枝花市种子经营户从辽宁调回于氏9号大豆种子作早春外销品种,种植14hm2。该品种种植后由于果荚大多数只有两粒外销商贩不收购,导致销售价只有同类型其他品种的50%。问题出现后,部分种植户到当地种子管理部门咨询,种子部门根本无法调解。最后种植户找经营户自行解决,经营户退还种植户种子款70元/667m2,了结此事。据调查当年早春鲜食大豆产值3500元/667m2,造成种植户经济损失35.28万元,承担了98%损失。
以上案例是形形色色种子纠纷的典型缩影,生产中种子纠纷各种各样,不胜枚举。
2 案例分析
造成种子使用者为种子不适宜当地气候和瑕疵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的原因剖析。
2.1 责任界定
种子的法律法规缺乏对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规范、调整,导致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之间的权益、义务不清,责任不明,特别是对种子使用者的权益维护严重缺失。从以上案例看,不论是以法律途径判决,还是调解所造成的损失几乎都由种子使用者承担,而种子经营者承担损失十分有限,有失公允。
2.2 经销商处罚从严
种子的法律法规对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过于宽松,导致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规模小杂乱多,出现损失根本无法赔偿。特别是不审定没有标准样品,根本无法判定是否是假冒品种,致使调解和判决依据软弱。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伸张,种子经营者有惊无险,更加助长其铤而走险的行为。
2.3 种子经营者见利忘义,不负责任的宣传推广新品种
由于种子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新品种引进的程序、责任、义务,经营者只要利润大自己种没种过、适不适应当地气候都敢卖,从而导致种植户惨重的损失。
2.4 种子使用者缺乏应有的农业知识,盲目购种
由于种植业效益低下,现在农村有文化的青壮年都处出打工,购买种子几乎都是老年人。他们文化低,没有农业知识,购种时全听经营者的胡乱宣传或凭经验购买。没有维权意识,产生损失后有的自认倒霉。
2.5 种子使用者维权程序复杂、时间长、成本高
种子使用者购种时,无法确认种子质量的优劣,全凭种子标签和经营户的宣传讲解,待播种后生长发育开花结果时,发现种子纠纷问题。有关部门的调解力度有限,调解补偿金额稍微高点,经营户就要求拿出田间现场鉴定结论,部分经营户根本不愿调解,叫种子使用者直接起诉,根本得不到应有的补偿。种子使用者起诉首先要申请田间鉴定或将种子送权威机构做DNA指纹图谱鉴定,确认种子的真实性,这些鉴定费用高,时间长,无法进行田间鉴定和找不到相同种子批次的种子鉴定的情况经常出现,种子使用者维权路漫长艰难。
3 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
走群众路线修改完善种子的法律法规等措施,完全能够避免上述案例中给种子使用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依法维护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利。在实际发生的种子纠纷中因气候不适、品种瑕疵引起的纠纷占绝大部分,据仁和区2005~2013年的109起种子纠纷统计,真正由种子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引起的种子质量只有3起,占2.75%,其余97.25%均由不适宜当地气候、品种瑕疵等非种子质量因素引起。
3.1 深入群众制定法规
种子法律法规的制定者应从群众中来到群众去,深入种子使用者中,到生产实践中去调查了解发现种子使用中造成的各种各样损失,他们得到的补偿或赔偿现状,亲身体会种子使用者的疾苦;充分听取广大种子使用者、基层执法者的诉求、呼声、意见、建议,吸取修改完善种子法律法规的营养和精华;更好地使用法律法规维护好广大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真正体现法律法规的公平正义,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3.2 从源头抓起
规范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审定、生产、经营的法律法规;从源头上保证种子的质量,解决种子杂、乱、多、差的问题。
3.3 规范渠道
规范新品种引进的主体、程序、各环节规定认定等切合实际的可操作的法律法规条款,解决种子因不适宜当地气候所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用法律手段处置完全可以避免的损失,确保农产品供给安全。
3.4 明确责任及义务
规范明确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权益、义务、责任,特别要明确种子经营者宣传、销售、推广不适宜当地气候和有瑕疵的品种,在生产中造成损失赔偿责任,并严厉处罚,依法维护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利。
文章来源:《种子科技》 网址: http://www.zzkjzz.cn/qikandaodu/2021/0519/14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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